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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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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7-09-12  来源: [打印本页面] [关闭本页面]

关于做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鄂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工 [2007]7 号)的精神,为做好我省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只能通过一个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推荐单位和有关主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人事厅、建设厅和交通厅鄂人职管 [2007]22 号文件中对申报材料的规定进行申请、审查和复审。

三、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不满 1 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应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各单位将申报材料意见函、申报人员审核情况录表(附表 1 )、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附表 2 )(以上附表均需报送电子文档)认真汇总,连同申报材料一同上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五、申报人员及其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并且与申报表相符。获奖人员必须提供发奖单位认可的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排名表。

六、关于新旧专业范围的问题请参照见国人部发 [2007]18 号文和注工道路秘 [2007]6 号文。

七、其他有关规定可参照注工 [2003]11 号和注工 [2006]1 号文件执行。

八、详情见湖北勘察设计网。( www.kcsj.hbcic.gov.cn →注册管理)

 

 

附件:

1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审核情况记录表.doc

2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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