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鄂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工
[2007]7
号)的精神,为做好我省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只能通过一个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推荐单位和有关主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人事厅、建设厅和交通厅鄂人职管
[2007]22
号文件中对申报材料的规定进行申请、审查和复审。
三、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不满
1
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应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各单位将申报材料意见函、申报人员审核情况录表(附表
1
)、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附表
2
)(以上附表均需报送电子文档)认真汇总,连同申报材料一同上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五、申报人员及其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并且与申报表相符。获奖人员必须提供发奖单位认可的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排名表。
六、关于新旧专业范围的问题请参照见国人部发
[2007]18
号文和注工道路秘
[2007]6
号文。
七、其他有关规定可参照注工
[2003]11
号和注工
[2006]1
号文件执行。
八、详情见湖北勘察设计网。(
www.kcsj.hbcic.gov.cn
→注册管理)
附件:
1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审核情况记录表.doc
2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