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堰市建
设
系
统
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
[2007]101
号)文件精神及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求,市建设委员会为顺利
开展好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确保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特
制定如下方案:
一、
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完成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建委主任王桂华同志为组长、副主任朱天峰同志为副组长的专家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在城建科,负责督办及协调工作。各责任单位必须各司其责,狠抓落实。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城市
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进一步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审批、核准、备案、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全面排查并整治事故隐患,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县、市、区建设局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城市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认真做好城市基础设施:燃气供应、供水、道路桥梁等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
“
环境影响评价
”
、
“
安全评价
”
、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是否按要求进行了
“
三同时
”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划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建设局要高度重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领导,并制定周密具体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落实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搪塞、形式主义等现象。
(二)各责任单位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办法加以防范,可分别采取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要组织梳理归纳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提请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尽快组织修订。
(三)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要坚持边查边改的原则,针对排查出的问题,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不等不靠立即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但尚能维持使用的基础设施项目,立即研究制定具体的保证措施,必要时严防死守,防止事故发生。
(四)有关单位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同时,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重大基础设施发生事故后能够快速和妥善处理,提供有效保障。
(五)本次排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
2007
年
10
月
24
日前
),各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并将自查报告于
25
日前各市县区建设局将第一阶段总结情况报送市建委城建科。第二阶段(
11
月
12
日前
完成),各单位
将复查工作总结情况上报市建委城建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