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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户外广告位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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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7-09-12  来源: [打印本页面] [关闭本页面]

十经城办[2003]1号


关于城区户外广告位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

通 知

市直各部门、城区各相关单位:

按照《十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将我市城区户外广告位收益分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城镇)空间是政府的资源,利用城区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对城区所有户外广告实行设置管理“三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拍卖招标,统一监督管理。

二、户外广告位拍卖招标收益分配标准:

1、广告位附着物产权属企业、个人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按4:6(即市政府40%,单位或个人60%,以下简略)。

2、广告位附着物产权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按6:4。

3、广告位附着物产权属财政差额拨款单位的按5:5。

三、凡是经市规划局规划需要在城区建(构)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并以建(构)物所有者单位或个人同意的,各单位和个人必须为广告商在广告设置施工时提供方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广告牌位的设置管理工作。擅自阻止户外广告设置造成纠纷或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肇事者责任。

 

十堰市经营城市办公室

二OO三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城建 户外广告 通知

十堰市体改办秘书科 2003年4月7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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