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价经[2003]34号
关于城区户外广告位价格制定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利用城市空间,发挥城市空间资源的经济效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十堰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城市户外广告位价格制定办法通知如下:
一、户外广告位价格定价原则。本着发挥城市空间资源的经济产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兼顾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管理单位三方利益,参照当地广告市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服务项目的价格水平合同确定。
二、户外广告位价格的制定。(一)户外广告位价格的确定,根据委托部门(单位)提供的具体广告位、面积、制作要求,使用年限等资料按照市场法的评估方法,以城区商业性用地一级地段一类区同为广告实际交易实例为参照,调整差异因素后确定。其他地段广告位的确定以上述价格为基(100%)扣除地段差确定。地段差参照十堰市地段类别划分范围执行。
(二)按照上述办法制定的户外广告位价格,仅作为户外广告位招标和协议转让的底价,其成交价由委托部门(单位)与广告发布商协商确定。若实行拍卖,在此价基础上倒扣15%-20%为拍卖保底价实施拍卖。
三、户外广告产权单位场地占用占用费,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城市道路占用费参照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鄂建[1994]057号《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四、本办法制定的户外广告位价格适用于政府经营办管理范围内广告位价格的确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和市政府经营办负责解释。
主题词:价格管理 广告位 价格 制定 通知
抄 送:市财政局,市园林局。
十堰市物价局办公室 二OO三年四月九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