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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
[2008]247
号)要求,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
159
号令),我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本次监督检查重点是核查建筑业企业是否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列的各项条件,重点检查企业注册人员(或项目经理)、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资质条件;
四、审查结论
审查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一)合格: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条件要求;
2007
年以来,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本合格: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人员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
80
%,其它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
2007
年以来,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三)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1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人员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
80
%的;
2
、歇业或停业达二年以上的;
3
、
2007
年以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监督检查方式
本次监督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查阶段(时间:
1.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
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副本逐页复印);
3.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有职称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名册(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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