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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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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8-11-14  来源: [打印本页面] [关闭本页面]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 [2008]247 号)要求,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 159 号令),我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2008 10 21 前,已经取得建筑施工总承包(不含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三个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为本次监督检查范围。各县、市、区建设局属地管理的企业,在各地初查的基础上市建委随机抽查总数的 40% (企业详细名单另行通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本次监督检查重点是核查建筑业企业是否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列的各项条件,重点检查企业注册人员(或项目经理)、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资质条件;

          四、审查结论

    审查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一)合格: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条件要求; 2007 年以来,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本合格: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人员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 80 %,其它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 2007 年以来,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三)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1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人员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 80 %的;

2 、歇业或停业达二年以上的;

3 2007 年以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监督检查方式

    本次监督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查阶段(时间: 2008 11 3 12 3 )。由各建筑业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人员情况、经营业绩情况,以及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自查,并逐项填写《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见附表 1 ),附自查报告和有关附件资料,于 11 13 日前 按企业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报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建筑业企业直接报市建委。附件资料按资质申报相关要求进行整理成册:

1.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 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副本逐页复印);

3.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有职称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名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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