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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堰市建委党委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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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7-09-12  来源: [打印本页面] [关闭本页面]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央、省、市委的有关规定,特就建委党委议事制定本规则。

一、 议事原则

党委议事必须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凡属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向党委报告。党委成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集体作出的决定,每个党委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定。党委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任何违背集体决定的言行。决定重要问题时,应充分酝酿讨论,对需表决的事项应该进行表决,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时较大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在党委议事工作中,每个党委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密,严禁跑风漏气。经传达的统一或按分工传达。

二、 议事内容

1、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上级建设机关的重要政策规定的贯彻实施问题;

2、涉及系统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政策;

3、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

4干部的任免、奖惩和调入调出;

5、委属各单位和县(市、区)建设部门请示汇报的重要问题;

6、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

7、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问题;

8、数额较大的经费开支及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 党委会会议制度

1、党委会议一般每半月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开会时间和议事内容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各成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2、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如书记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列席人员根据内容需要确定。

3、党委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涉及到请假人分管工作的事宜,由主持人会后向请假人通报。

4、党委会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每次会议的议题要相对集中,不宜过多。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1—2天通知到党委成员。党委成员在会前应认真准备好意见。涉及到有关问题时,由分管成员首先发表意见,提出方案,供党委会集体决策参政。党委成员的发言应言简意骇。

建立党委会通报制度,有些不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但又需要党委成员周知的事项,由分管领导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在党委会上进行通报。

6、党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党委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定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情况反馈。对决定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党委集体作出决定。

7、党委会议由党办专人记录,决定的事项由党办督促落实。需要写纪要的,必须由党委书记签发。会议记录需经会议主持人审查。党委会议记录本由党办专人保管,非经书记同意,一律不得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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