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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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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7-09-12  来源: [打印本页面] [关闭本页面]

序号

加减分事项

考核时限

加减分值

1

获国家园林城市

考核前24个月

加2分

2

获中国人居环境奖

综合

考核前24个月

加2分

单项

加1分

3

获国家节水型城市

考核前24个月

加1分

4

获国家级文明单位

文明创建

周期内

加1分

5

获省级文明单位

加0.5分

6

获建设部村镇建设先进(示范)称号

考核前24个月

加1分

7

发生四级安全事故

上年度至

考核前

扣1分

8

辖区内风景名胜区发生重大违章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

考核前12个月

扣2分

9

对于具有风景名胜资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本条件的小城镇,未编制完成专项保护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至考核前

扣1分

10

对于具有风景名胜资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本条件的小城镇,没有基本保护措施的

至考核前

扣1分

注:表中第4、5项加分只计一次,不重复计算,按高分项计取。

三、申报与考核

1、“楚天杯”创建考核实行申报制。

各城镇通过认真开展“楚天杯”创建活动,创建成效明显,可申报“楚天杯”奖。县级市、县、小城镇向所在市(州)申报,省辖市、直管市向省建设厅申报。

2、“楚天杯”创建考核采取分级考核制。

省辖市、直管市由省建设厅组织考核。考核采取专家、领导和群众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县级市、县、小城镇创建工作由所属市(州)负责组织考核。县级市、县、小城镇表彰名单,由市(州)按照分配名额考核确定后向省建设厅申报,省建设厅根据情况组织复查。申报前市(州)建委须将申报名单在市(州)主要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表彰名额的分配由省建设厅在考核前一个月发文通知。

3、申报与考核要求。

申报和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荣誉称号。

(1)省辖市、直管市申报材料包括:城市建委申报报告,开展“楚天杯”创建活动的情况报告,对照“楚天杯”考核标准的自查情况及有关说明。申报材料需由城市政府签署意见。

(2)县(市)申报材料包括:市、州组织本地区各县(市)开展“楚天杯”创建活动的综合情况汇报;县(市)建设局申报报告,开展“楚天杯”创建工作的情况报告,对照“楚天杯”考核标准的自查情况和有关说明。申报材料需由县(市)和市(州)政府签署意见。

(3)小城镇申报材料包括:市、州、直管市组织本地区小城镇开展“楚天杯”创建活动的综合情况汇报;小城镇申报报告,开展“楚天杯”创建工作的情况报告,对照“楚天杯”考核标准的自查情况和有关说明。小城镇申报报告由县(市)建设局征求小城镇政府意见后,由县(市)建设局提出。申报材料需由县(市)和市(州)政府签署意见。

4、申报材料需在考核年的9月底前报送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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