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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加减分事项 |
考核时限 |
加减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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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获国家园林城市 |
考核前24个月 |
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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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获中国人居环境奖 |
综合 |
考核前24个月 |
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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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 |
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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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获国家节水型城市 |
考核前24个月 |
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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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获国家级文明单位 |
文明创建
周期内 |
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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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获省级文明单位 |
加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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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获建设部村镇建设先进(示范)称号 |
考核前24个月 |
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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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发生四级安全事故 |
上年度至
考核前 |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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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辖区内风景名胜区发生重大违章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 |
考核前12个月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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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于具有风景名胜资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本条件的小城镇,未编制完成专项保护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至考核前 |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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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于具有风景名胜资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本条件的小城镇,没有基本保护措施的 |
至考核前 |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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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第4、5项加分只计一次,不重复计算,按高分项计取。 |
三、申报与考核
1、“楚天杯”创建考核实行申报制。
各城镇通过认真开展“楚天杯”创建活动,创建成效明显,可申报“楚天杯”奖。县级市、县、小城镇向所在市(州)申报,省辖市、直管市向省建设厅申报。
2、“楚天杯”创建考核采取分级考核制。
省辖市、直管市由省建设厅组织考核。考核采取专家、领导和群众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县级市、县、小城镇创建工作由所属市(州)负责组织考核。县级市、县、小城镇表彰名单,由市(州)按照分配名额考核确定后向省建设厅申报,省建设厅根据情况组织复查。申报前市(州)建委须将申报名单在市(州)主要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表彰名额的分配由省建设厅在考核前一个月发文通知。
3、申报与考核要求。
申报和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荣誉称号。
(1)省辖市、直管市申报材料包括:城市建委申报报告,开展“楚天杯”创建活动的情况报告,对照“楚天杯”考核标准的自查情况及有关说明。申报材料需由城市政府签署意见。
(2)县(市)申报材料包括:市、州组织本地区各县(市)开展“楚天杯”创建活动的综合情况汇报;县(市)建设局申报报告,开展“楚天杯”创建工作的情况报告,对照“楚天杯”考核标准的自查情况和有关说明。申报材料需由县(市)和市(州)政府签署意见。
(3)小城镇申报材料包括:市、州、直管市组织本地区小城镇开展“楚天杯”创建活动的综合情况汇报;小城镇申报报告,开展“楚天杯”创建工作的情况报告,对照“楚天杯”考核标准的自查情况和有关说明。小城镇申报报告由县(市)建设局征求小城镇政府意见后,由县(市)建设局提出。申报材料需由县(市)和市(州)政府签署意见。
4、申报材料需在考核年的9月底前报送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