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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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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7-09-12  来源: [打印本页面] [关闭本页面]

鄂建[2005]66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

创建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有关深入开展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活动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城镇和个人由省政府予以表彰。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北省建设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

创建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精神,特制定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活动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群众监督”的原则,加强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注重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提高管理的水平和效能,构建良好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功能,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为建设和谐湖北做出积极贡献。

二、考核标准

“楚天杯”创建考核分两个类别,即“城市”类与“小城镇”类,设市城市和县城执行《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城市类)创建考核标准》(以下简称“城市类标准”),建制镇、乡集镇执行《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小城镇类)创建考核标准》(以下简称“小城镇类标准”)。

(一)“城市类标准”共设指标57项,总计100分;对省辖市、直管市考核另设附加指标2项,共6分。主要考核内容是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城市基础设施水平的增长、城市建设管理服务水平、人民群众对城市建设满意度等。

1、对设施水平的考核,主要考核功能性基础设施量的增长和项目建设情况,以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设计施工图纸、招投标情况、工程建设档案、工程开(竣)工及质评报告、日常工作记录等为核查依据。对未经质评机构质量评定的项目,或截止考核年9月底未完工的项目不考核。对有关指标水平的考核以考核年上一年年底统计数据为准。

2、对城市建设满意度的考核,实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满意度”市民问卷调查,最终得分实行加权计分,即按“城市类标准”考核分值乘以群众满意度权值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的最终得分。“满意度”分为四档,即很满意(得票85%以上)、满意(“很满意”与“满意”得票之和60%以上)、基本满意(“很满意”、“满意”与“基本满意”得票之和40%以上)、不满意(得票60%以上),其中“很满意”权值为1.1,“满意”权值为1,“基本满意”权值为0.9,“不满意”权植为0.8。开展问卷调查时,被检城市不得派人随同。大、中城市随机调查200名市民,小城市随机调查100名市民。调查问卷原始件存档备查。

3、对省辖市、直管市的附加考核,为省建设厅对申报城市的总体评价和市(州)建委对申报城市的总体评价。省建设厅的总体评价,根据各省辖市、直管市规划建设管理总体工作情况确定。市(州)建委的总体评价,由市(州)建委根据考核期间省建设厅印发的考核表填报。

(二) “小城镇类标准”共设指标18项,总计100 分。主要考核内容是小城镇经济与社会发展、村镇规划、镇区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镇容镇貌、镇区生态环境等方面。对有关指标水平的考核以考核年上一年年底统计数据为准,对建设项目的考核及有关政策落实到位截止时间为考核年的9月底。

(三)对上一年度至考核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三级以上安全事故的城镇不予考核。对发生下表所列情况的,实行加减分。

“楚天杯”创建考核加减分项目表

9 7 3 1 2 3 4 5 6 7 8 9 10 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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