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
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武汉市交委、各有关市交通局:
为认真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进一步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5]46
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
2006
]
288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
一、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向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交通服务是各城市政府应尽的职责,城市政府要把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在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上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
(一)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
(
1
)各城市政府要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资金投入力度。对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应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每年度应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建设。
(
2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应重点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
(
3
)要多方筹资,开辟多元化投资渠道。在地方公共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通过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
(二)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补贴和补偿机制
(
1
)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补贴制度。要按照国办发
[2005]46
号文件的精神,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严格、规范的成本费用审计与评价制度。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劳动保障局要定期组织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在审核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定价成本的前提下,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并报地方政府给予政策性亏损补贴。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必须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
2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要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投入、补贴和补偿机制。对由于实行低票价以及月票、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免费乘车等减免票政策形成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政策性亏损,城市人民政府应在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的基础上,合理给予补贴。大中城市可按年度实行营运公里补贴(每公里补贴
0.3
元—
0.5
元),小城市可按年度实行定额补贴,并将上一年度政策性亏损补贴列入政府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按年度足额落实到位,不得拖欠或挪用。
对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所增加的支出按月度或季度给于专项经济补偿。补偿经费在政府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统筹安排,重点扶持。
(三)城市公共交通要实行低票价政策
(
1
)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是为广大市民生产、生活提供廉价出行方式的主要载体,必须实行低票价政策,以最大限度吸引客流,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效率。同时要建立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根据不同运输工具、营运方式、交费方式等情况,制定不同的票价形式(一票制或分段制)和票价水平,促进不同交通方式的合理分工协作,实现优势互补。
(
2
)物价部门要按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管理机制。物价部门制定或调整城市公交客运价格,要在兼顾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科学核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听证制度,提高票价制定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四)确保燃油补贴落实到位
(
1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16
号)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城市公共交通增加的支出,由中央财政予以补贴,实行转移支付。各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准确地核定各城市公交企业上年度公交运力、燃油消耗总量,并报省建设厅汇总,由省建设厅核查并测算出各城市公交燃油补贴额度后,移交省财政厅实施划拨。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五)规范城市公交企业承担的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和收费
(
1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包括国有、合资、外资及民营)有责任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
2
)城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和国办发
[2005]46
号文件的规定,合理准确地界定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必须报经省建设厅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
3
)享受免费或优惠乘车的乘客必须持当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联署签发的有效证件乘车。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办理乘车证件之前,应由公交企业为其代办意外伤害保险。
(
4
)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范围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确定。
(
5
)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停车场、站点、站亭(棚)、及后方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化补偿费。
(
6
)取消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收费、罚款、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乱摊派、乱收费。省财政、物价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公布公交企业收费明白卡。
(
7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营运,按照《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
290
号)相关规定免征或减征公路养路费。
二、要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交通的主力军,公交职工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长年累月工作战斗在一线,为城市的正常运转作出了重要贡献,各级政府、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从关心公交职工切身利益的点滴小事做起,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
1
)要高度重视和关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状况。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和当地城镇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且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增加职工工资组成的透明度,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特点,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主要与其产生的社会效益相联系的机制。
(
2
)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认真贯彻国家工时制度规定,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执行国家工时制度的监督检查,保障职工休息和休假的权益,关心和爱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公交企业要定期为公交司机进行体检,并为司机办理人身伤害保险。司机与乘务员的工作时间应严格遵照《劳动法》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坚决杜绝疲劳驾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确需加班的,要严格控制在《劳动法》允许的范围内,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
3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必须予以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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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必须征求省建设厅的意见,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三、加强领导和督查,落实责任,确保行业稳定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交通拥堵的重要手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办发
[2005]46
号文和鄂政办发[
2006
]
67
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政策和措施。各地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指导和监督。要严肃组织纪律,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对违反本文件精神的行为,要组织专项督查,严肃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对侵犯职工权益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理,严肃追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湖北省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