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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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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8-09-09  来源: [打印本页面] [关闭本页面]
编号 工作内容 办事须知及说明 办事依据 办理时限 收费项目
1 工程项目报建审查 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1、立项文件    2、土地使用证     3、规划许可证    4、建筑方案审定通知书    5、施工图文件审查备案证      6、抗震审查备案证    7、不少于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证明    8、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 建设部89号令、鄂建[2001]144号)、鄂建[2001]291 如全部资料齐全,招投标管理机构自收到备案材料起,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 零收费
2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招标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2、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3、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建设部89号令、鄂建[2001]144号)、鄂建[2001]291 如全部资料齐全,招投标管理机构自收到备案材料起,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 零收费
3 招标人委托招标备案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需提供: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2、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市场准入备案证 建设部89号令、鄂建[2001]144号)、鄂建[2001]291 如全部资料齐全,招投标管理机构自收到备案材料起,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 零收费
4 招标公告的备案及发布       (公开招标) 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日期,对投标人的要求、投标报名时间和报名截止时间,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公告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发布,发布的期限应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建设部89号令、鄂建[2001]144号)、鄂建[2001]291 招标公告发出3日前由招标人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不符合要求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自收到备案材料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零收费
5 投标邀请书的备案              (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建设部89号令、鄂建[2001]144号)、鄂建[2001]295 如全部资料齐全,招投标管理机构自收到备案材料起,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 零收费
6 投标人资格审查 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资格预审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条件和办法对报名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投标管理机构对资格预审过程进行监督;邀请招标的项目,被邀请的投标人应提供:1、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5、市场准入备案证 建设部89号令、鄂建[2001]144号)、鄂建[2001]291 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自接收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书起,不超过1个工作日 零收费
7 招标文件的备案及发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自收到招标文件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原开标日期顺延 建设部89号令、鄂建[2001]144号)、鄂建[2001]291 自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应不少于20天(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不少于12天) 零收费
8 勘察现场 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投标人、标底编制人员勘察现场,以获取必要信息,据此作出投标策略和投标报价的决定 建设部89号令、鄂建[2001]144号)、鄂建[2001]291 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进行 零收费
9 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和答疑 招标文件的变更、修正、澄清等内容,以及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答复,招标人应于开标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放给所有投标人和标底编制单位,修改、澄清、答疑的内容应同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建设部89号令、鄂建[2001]144号)、鄂建[2001]292号 自收到澄清、修改、答疑文字材料起,不超过1个工作日 零收费
10 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 需提供:标底编制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委托编制标底的合同 建设部89号令、鄂建[2001]144号)、鄂建[2001]291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3天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标底价格 零收费
11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建设部89号令、鄂建[2001]144号)、鄂建[2001]291 投标人自收到招标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应不少于20日历天(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不少于12日历天) 零收费
12 开标、评标、定标 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遵循既定程序和规则,组建评标委员会,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建设部89号令、鄂建[2001]144号)、鄂建[2001]291 无特殊情况发生,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1天内完成 零收费
13 定标结果公示 定标结果在十堰政务网进行公示 建设部89号令、鄂建[2001]144号)、鄂建[2001]291 自定标之日起5个工作日 零收费
14 中标通知书备案 公示期结束后,招投标管理机构未收到有关投诉,招标人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评标、定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同时备案 建设部89号令、鄂建[2001]144号)、鄂建[2001]291 招投标管理机构自收到备案材料起,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 零收费
15 合同备案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订立合同7日内,中标人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部89号令、鄂建[2001]144号)、鄂建[2001]291 招投标管理机构自收到合同起,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 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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