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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与房地产业科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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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8-08-28  来源: [打印本页面] [关闭本页面]

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一、十堰市公有住房出售办事程序

1 、各部门职责

房改办(牵头单位):①负责联合办公的组织、协调;②会同国资委负责国有住房出售的审批;③会同城建部门(评估机构)对拟出售的公房进行评估;④负责审核购房职工(含配偶)的资格、工龄、职务等;⑤负责房改政策的宣传、咨询,接待来信来访。

国资委:①会同房改办办理国有住房出售的审批手续;②办理单位出售公房的国有资产确认转让手续。

物价局:①审核各单位公房出售价格;②对评估计价情况进行复核。

房管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监察局:①负责监督有关部门执行房改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况;②负责调查和处理信访举报反映的违规违纪问题。

公证处:对职工购房的合法性进行公证。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①会同各专业银行负责做好单位售房款的入户和集中统一管理;②督促各房改单位按规定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2 、操作程序

我市以成本价售房、补款分为申请、申报、评估测算、审批、售房、办证共六个阶段。

申请阶段:此阶段实施单位是售房单位。由售房单位首先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房改办,申请售房套数、地点、总面积。房改办审查同意后,发给有关售房申请、申报的表格由产权单位按规定填报。

申报阶段:此阶段实施单位是房屋产权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拥有拟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主要工作:①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制定并公布售房方案;②职工自愿填报《十堰市职工购买住房申请书》单位初审后张榜公布;③单位填报《十堰市公有住房申报审批表》,单位初审主要是审核申请者是否符合购房条件。调查购房人配偶方的工龄、职务(职称)等,如无异议即上报房改办、国资局进行审批。申请售房的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附上资金中心关于“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否则不办理售房手续。

评估测算阶段,此阶段实施单位是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房改办、房管局、国资局、物价局、监察局、房地产评估事故所组成,主要工作:

①直接以成本价出售公房:房改办接到单位申报及上报资料,依据有关政策审核批准。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根据售房政策,按照房改办统一监制的《十堰市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计价表》进行实地到户查评测算,将评估结果交房屋产权单位和购房人确认产签字盖章,然后报送房改办。

②标准价房向成本价全部产权过渡;房改办接到单位申请,依据有关政策审核批准。售房单位根据售房政策,按照房改办统一监制的《十堰市标准价住房补款购买全部产权测算及产权计价表》进行测算经物价部门复核无误后,产权单位和购房人再签字盖章。若首次购房后单位又统一组织进行改、扩建的,则由评估机构按政策规定进行重评。

审批阶段:此阶段实施单位是房改办及相关部门。房改办会同房管局、物价局、国资局、监察局组成评审小组,对评估、测算结果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意见下达售房批复。

售房阶段:此阶段实施单位是房屋产权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按照房改等部门的批复与购房者签订《十堰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收取售房款,同时缴存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内,然后办理公证手续。

办证阶段:此阶段实施单位是房改办、房地产管理局。首先由房改办开出《关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函》,并附上①房改办批复的售房文件;②《十堰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③《十堰市职工购房产权登记申请书》;④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收款收据或集资建房证明。房管局审核无误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3 、流程图



二、办事依据

依据: 1、十政发 [1999]35

      2 、十房改 [1999]2

      3 、十房改 [1999]3

      4 、十经发 [1998]10号等文件

二、办事依据

依据: 1、十政发 [1999]35

      2 、十房改 [1999]2

      3 、十房改 [1999]3

      4 、十经发 [1998]10号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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