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 综合信息 | 政策法规 | 建筑管理 | 勘察设计 | 城市建设 | 村镇建设 | 人事教育 | 建设科技 | 住房制度 | 党建工作 |
| 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第六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 CopyRight 2007 十堰市建设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