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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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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8-08-28  来源: [打印本页面] [关闭本页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7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9号)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998720日国务院令第 248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01815日建设部令第 95号重新发布)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四、《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十政办发 [2005]56号)

住宅与房地产业科的职能是: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拟定全市房地产开发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活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审查、报批;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工作;编制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年度开发项目,并对开发项目进行动态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发项目进行综合竣工验收;指导经济适用房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指导县市区全面执行各项房改政策;负责办理城区范围内的房改业务工作;检查监督各房改单位执行房改政策情况。

五、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职能应当划归房管部门,因为全湖北省房改工作统一在房管部门,唯独十堰市在市建委,房改工作的重点已转向住房保障工作,在房管部有利职能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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