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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第二十五条。
二、法定条件
(一)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号)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
[2001]82号)的规定。
三、申请材料目录
(
一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验资报告;
3
、企业章程;
4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5、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6
、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凭证;
7、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明及社会保险凭证;
8、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
9、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10、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第(一)条中
1、
2、
4、
5、
6、
8、
10项所列资料;
2、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
、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名称变更
①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
②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或主管部门的批文;
③
若属改制更名应提供改制文件(改制方案、主管部门批文、国资部门批文、企业
章程)。
企业地址变更
①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
②
新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
注册资本金变更
①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
②
验资报告。
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①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
经济类型变更
①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
法定代表人变更
①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
②
任职文件;
③
工作简历;
④
身份证;
⑤
职称证。
企业负责人变更
①
任职文件;
②
工作简历;
③
身份证;
④
职称证。
技术负责人变更
①
任职文件;
②
工作简历;
③
身份证;
④
职称证。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四、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先向工商注册地的县(市、区)建设局(委)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市直企业直接向市建委申请。
2
、县(市、区)建设局(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建委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将初审、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
、市建委进行审查和审核。对施工总承包特级、一、二级和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经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建设厅审批。
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经审核后,作出许可决定,报省建设厅备案。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商市政府有关部门评审后,由市建委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报省建设厅备案。
五、办理期限
市建委自受理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不含企业补正资料时间),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特殊原因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按有关规定另计。
六、其它说明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机构及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市建委建筑管理科
联系电话:
8654095、
8495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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