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 综合信息 | 政策法规 | 建筑管理 | 勘察设计 | 城市建设 | 村镇建设 | 人事教育 | 建设科技 | 住房制度 | 党建工作 |
| 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二、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申报材料目录
1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施工许可申请表》
2
、工程立项计划文件
3
、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5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备案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单、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6
、施工中标书、施工合同(经备案)
监理中标书(造价
≥500
万)、监理合同(经备案)
7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备案证》、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意见书
8
、资金证明
9
、其它手续办理证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通知单城建档案、工资支付保障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理凭证)
10
、其它证明文书(建设单位不拖欠工程款承诺书、施工单位收到
25%
工程预付款证明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施工单位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表)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办理机构: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1
、即时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
2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
1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由窗口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2
)接收申请材料时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给予警告。
3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1
)更正材料。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窗口向申请人指出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2
)接收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接收申报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反馈申请人。
(
3
)补正材料通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由窗口当场口头或书面告知,窗口自收齐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4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二)工程现场踏勘。
办理机构:市建委建筑管理科
窗口对提供齐全符合法定材料的申请人,即时报委建管科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
(三)审批、办理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市建委建筑管理科
对符合各项条件的,报经建委领导审批签字同意,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自收到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
关于办理时限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市建委从加快行政审批效率,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出发,压缩办理时限到
10
日。
2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六、其它说明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联系电话:
8683552
(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
8654095
、
8495465
(市建委建筑管理科)
|
|
| CopyRight 2007 十堰市建设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