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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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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聘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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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工程勘察、设计丙级及丙级以上资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申请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丁级资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县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之日起
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
10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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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160号令)
(二)《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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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工程勘察、设计丙级及丙级以上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丁级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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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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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照建设
[2001]22号《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2
、参照鄂建
[2002]36号《湖北省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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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
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
10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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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部第
160号令
(二)建设
[2001]22号
(三)鄂建
[20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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